2018年3月6日,全国律协发布《关于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若干意见》(以下称《意见》),为律师依法开展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提供了行动指引。《意见》阐明了律师辩护代理工作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重要地位,对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辩护代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和监督举措,具有现实指导作用。
全国律协副会长:蒋敏
一、《意见》认为,律师依法开展黑恶势力案件辩护代理工作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必然要求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强调,“既坚持严厉打击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又坚持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的统一,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要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切实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严禁刑讯逼供,防止冤假错案,确保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可见,严格依法办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内在要求。
律师作为一名法律专业人员,依法开展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使扫黑除恶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人民的检验、社会的检验,是实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必然要求。
对此,全体律师应充分认识到律师依法为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提供高质量的辩护代理,发挥律师主体职能作用,对于依法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保障司法人权的重要意义。
二、《意见》提出的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依法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也是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辩护代理工作的基本准则。
在法律适用方面,《意见》要求准确把握《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共同犯罪、犯罪集团以及相关涉黑涉恶犯罪构成等规定,掌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和两院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相关刑事司法政策。
在案件办理方面,《意见》从接受委托、尽职辩护、维护执业权利、规范执业行为等几个角度强调了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辩护代理工作全过程的合法性,要求律师从工作伊始就应关注执业行为的合法性。无论是办理委托手续、具体的辩护工作,还是执业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手段,以及执业规范等,均需明确法律依据,严格依法办理,杜绝不当、甚至是是违反法律规定、违反律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二)质量
办案质量是律师职业的生命线,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发挥律师主体职能作用,更需确保案件辩护代理工作的质量。
《意见》高度重视办案质量,针对律师行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各层面提出了提高办案质量的举措要求。
一、律师协会层面,“各地律师协会要积极组织开展专项培训”,“组织律师协会会长、刑辩委员会委员和刑事辩护代理律师骨干积极参加相关司法机关的培训和研讨活动,共同研究制定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手册,形成法律政策理解把握的共识,加强一体执行”,“各地律师协会成立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业务指导委员会,加强办案指导,协调困难和问题,及时应对舆情。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切实增强刑事辩护代理律师执业技能和水平。”“鼓励优秀刑辩律师参与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要督促律师事务所指派政治过硬、业务能力强、能够严格遵守执业纪律和要求、具有一定办案经验的律师具体承办黑恶势力犯罪案件”;
二、律师事务所层面,“办案过程中,做无罪辩护或改变案件定性时,律师事务所要组织集体研究,依法提出案件处理方案和辩护代理意见,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精神和要求以及有关制度规定得到正确贯彻和执行”,“律师事务所要建立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检查督导制度,指定专门业务机构或专人负责对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的情况进行全程跟踪检查,加强办案质量监督和风险管理,指导解决办案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三、律师层面,“应当高度重视庭前准备工作,依法依规进行会见、阅卷、调查取证,提出高质量的辩护代理意见”,“在庭审程序中准确把握庭审发问质证规律,掌握充分的法庭辩论技巧,切实提高庭审辩论能力。律师庭上辩护工作要做到观点鲜明、条理清楚、逻辑严密、论证有力”。
(三)自律
依法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既是一项律师业务,也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律师应当加强自律,依照法律及职业道德规范自己的执业行为。《意见》从保守秘密、遵守秩序、不当言论、制造舆论、案件炒作等方面均对律师提出了自律的要求,并要求律师事务所建立报告备案制度、检查督导制度,把握好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律师辩护代理工作第一道关。
三、《意见》要求律师协会依法加强对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监督指导,是律师的执业保障
扫黑除恶专项工作是国家作出的重大决策。律师开展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杜绝违法违规以及不当行为,这是提供优质的辩护代理服务的前提和保障。自律还需与他律相结合,律师协会是律师行业自治组织,除了加强对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的业务指导,也应加强行业监督工作。
《意见》提出,“认真整理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中每个环节可能遇到的问题,充分利用联席会议机制,反映情况,做好预案,确保扫黑除恶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同时,“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反执业行为规范和执业纪律的行为,要依照协会章程和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给予相应行业处分”。早提醒、早纠正,抓早抓小,也是避免因失小而酿大错,维护律师执业权利、执业安全的重要保障。
文|蒋敏(全国律协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