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律师化解申诉信访案件的作用,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结合亳州申诉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代理申诉信访案件的范围:
1、 当事人不服生效民事裁判和调解书,上访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的;
2、 当事人或其近亲属不服刑事裁判,上访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的;
3、 当事人不服行政裁判,上访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的;
4、 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不服法院生效裁判,上访或提出申诉的;
5、 其他申诉信访案件。
第三条 代理申诉信访案件的律师名单由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共同确定,并征得相关律师同意。
第四条 人民法院在接访当事人或接收申诉、申请再审材料时,应告知其可以邀请律师代理;同意代理的,应从代理律师名册中选择律师,并出具授权委托书。
对于疑难、过激及老户信访,人民法院可邀请律师代理,共同约谈、处理和化解。
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为律师代理申诉信访案件提供申诉信访材料及案件有关资料,并提供必要的约谈场所。
第六条 律师代理申诉信访案件后,可约谈申诉信访人,查阅、复制有关卷宗,走访原主审法官及有关知情人,参加人民法院组织的申诉和申请再审听证会,代收有关法律文书等等。
第七条 代理律师应全面掌握案情,了解当事人的主要诉求和依据,找准存在的问题及症结,对原裁判是否存在问题提出公正的处理意见和建议,提交具办法官或包案领导。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对于裁判结果正确的,应当劝申诉信访人息访;坚持申诉或申请再审的,建议人民法院予以驳回;
2、对于案件存在瑕疵的,应告知人民法院予以补正,并协同法院做好当事人的释明引导工作;
3、对于裁判存在错误的,应建议人民法院依法复查处理;
4、申诉信访人生活确实困难的,可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司法救助;
5、对行为违法的上访人,应予劝阻,并释明因此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人民法院应高度重视代理律师的意见和建议,并针对以下情形进行处理:
1、 原裁判没有错误和瑕疵的,与律师一起劝当事人息诉罢访;如坚持申诉或申请再审,则及时予以驳回,并引导其向检察机关申请法律监督;
2、 原裁判存在瑕疵的,应及时予以补正,并在律师的配合下争取当事人的谅解;
3、 原裁判确实存在错误的,具办人在合议庭评议后形成复查报告,经分管院长审批后,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4、 案件被改判后,当事人因该案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赔偿或补偿;
5、 申诉信访人生活确实困难、通过小额救助能够息访的,及时予以救助,并达成息访协议;
6、 对违法上访人员固定证据,予以劝阻、警告;情节严重的,协调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对于当事人申请代理律师回避的,可参照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律师也可以主动辞去案件代理,但应向人民法院说明理由。
第十条 律师在代理申诉信访案件过程中,不得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准则,不得鼓动当事人越级申诉信访甚至违法上访。
第十一条 律师代理申诉信访案件应享受适当补贴。补贴资金由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共同筹集和发放,但当事人已缴纳代理费的除外。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本院商同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解释,并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