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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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律师协会章程(修订草案)

2003年12月亳州市第一次律师代表大会制定)

2010年12月2日亳州市第二次律师代表大会第一次修订)

2017年4月22日亳州市第三次律师代表大会第二次修订)

2019年3月30日亳州市第三次律师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2023年1月8日 亳州第四次律师代表大会第四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责

第三章  会员

第四章  律师代表大会

第五章  理事会

第六章  常务理事会

第七章  负责人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九章  秘书处

第十章  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

第十一章  律师协会组成人员勤勉义务

第十二章  奖励、惩戒与纠纷调解

第十三章  资产管理、使用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亳州市律师协会作用,促进亳州市律师行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安徽省律师协会章程》等规定,结合亳州市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亳州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律师、律师事务所组成的社会团体法人,是亳州市的律师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行业实施管理、提供服务。根据工作需要,本会可以在市辖各县(区)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团结带领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定正确政治方向,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职责使命,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把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忠于宪法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依法依规诚信执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为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亳州市司法局的监督和指导。

本会接受亳州市民政局的登记管理。

本会接受安徽省律师协会的指导。

本会接受中国共产党亳州市律师行业委员会的领导,组织开展亳州市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

第六条  本会中文名称:亳州市律师协会,简称:亳州律协;英文名称Bozhou Lawyers Association,缩写:BZLA。

本会的住所设在亳州市。

第二章    

第七条 本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律师行业管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

(二)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三)制定律师行业发展规划、律师执业规范和行业管理制度;

(四)对律师进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五)对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奖励和惩戒;

(六)受理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的申诉;

(七)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并组织考核;

(八)组织开展业务培训、研讨和对外交流;

(九)宣传律师工作;

(十)编辑出版律师刊物、资料;

(十一)协调与相关国家机关的关系,提出与律师业发展相关的意见和建议,鼓励和支持律师参政议政;

(十二)实施律师救助、同业互助,发展会员福利事业;

(十三)组织律师、律师事务所开展公益性活动;

(十四)指导县区律师工作;

(十五)办理有关部门和安徽省律师协会授权或者委托的事务;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向亳州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执业申请并取得安徽省司法厅颁发的律师执业证、律师工作证的律师,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向亳州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执业申请并取得安徽省司法厅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本会会员同时为安徽省律师协会的会员。

本会会员同时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

个人会员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应当履行党员义务,享有党员权利,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符合设立党组织条件的团体会员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第九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依法执业保障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五)享受本会的福利、救助和有关保障;

(六)获得、使用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料;

(七)监督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八)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规定的其他权利。

团体会员享有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之外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遵守律师行业规则和准则;

(三)自觉维护律师职业荣誉、行业声誉,维护会员之间的团结;

(四)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五)完成规定的学习培训任务;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按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八)承担本会委托的相关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规定的其他义务。

团体会员应当教育律师遵守行业规范和准则,组织律师参加本会的活动,配合本会的调查事项,代收个人会员会费,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并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不履行义务的,本会应当视情节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自动终止:

(一)不在本市行政区域执业机构执业的;

(二)律师执业证书被吊销、注销的;

(三)被取消会员资格的;

(四)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自动终止:

(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被吊销、注销的;

(二)被取消会员资格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律师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亳州市律师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律师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由个人会员组成。

律师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但是延期换届不得超过一年。特殊情况下,经三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提议,或者经理事会决定,可以召开临时律师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选举、罢免本会理事、监事;

(六)选举、罢免本市出席安徽省律师代表大会的代表;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向安徽省律师协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提出重大事项建议;

(十)审议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规定的由律师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县区司法局、律协联络组及市直律师事务所从个人会员中选举或者推举产生。根据需要,律师代表大会可以邀请有关人士作为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特邀代表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代表有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自动丧失代表资格。

第十七条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律师代表大会会议,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代表大会上行使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提议权、质询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联系会员,反映会员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权益;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律师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但是,制定或者修改章程的决议,须经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之前应当举行预备会议,决定本次大会的主席团,通过会议的议程和其他事项。

大会主席团的职责:主持律师代表大会;决定提交大会审议、表决的事项;提出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监事、副监事长、监事长候选人选。

第二十条 律师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监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或者二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律师代表大会提出议案,由主席团审查并决定是否提交律师代表大会审议。

向律师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一条 在律师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二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书面提出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秘书处、各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的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部门,受质询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在大会上答复。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可以对答复发表意见。

第二十二条 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可以单独或者联名向本会提出意见或者建议。对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本会秘书处负责办理,并以适当方式向提出意见、建议的代表反馈情况。

第二十三条 律师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议案,由主席团决定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者举手表决等方式。

第五章  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会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与律师代表大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从本市连续执业年以上,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和较强的议事能力,在本地律师界有一定影响,热心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精神的律师代表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律师代表大会;

(三)选举、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四)向律师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六)制定行业管理规则、职业道德准则、执业行为规范和有关规章制度;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八)审议常务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听取会长、副会长述职报告,并就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议;

(十)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十一)其他应当由理事会行使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以提前或者延期召开。经常务理事会或者会长办公会决定,可以举行理事会临时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采用通信等形式召开。

理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六章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组成。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每届常务理事会成员更新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本会工作,按照理事会的决议研究、决定、部署本会工作,行使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五)(六)(七)(九)(十)项职责,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三个月举行一次会议,研究、决定本会工作的重大事宜,部署本会的工作。情况特殊的,可以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常务理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可举行。常务理事会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条 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可以向常务理事会提出属于常务理事会职责范围内的议案,由会长办公会决定是否提请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

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三分之一以上联合提出属于常务理事会职责范围内的议案,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予以审议。

第三十二条 在常务理事会会议期间,常务理事可以向秘书处、各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提出质询案,由受质询部门的负责人在常务理事会上答复。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应当向理事会作述职报告,接受理事会的评议、考核。会后,将该报告在相关媒介上公布,接受会员的监督和质询。

第七章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会长、副会长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会长不连选连任,副会长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每届副会长更新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

会长、副会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执业十年以上,在业内具有较高的影响力;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无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会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因情况特殊,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亳州市司法局审查并经亳州市民政局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会长的职责:

(一)代表本会对外从事职务活动;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三)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律师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处置突发事件;

(五)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必要时,可以受会长委托,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制度,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组成,负责本会的日常事务决策。会长办公会至少每月举行一次,采取民主集中制的议事方式。

监事长应当列席会长办公会。

第三十八条 会长办公会的职责:

(一)决定本会的日常工作事项;

(二)决定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三)对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在执行过程中作出必要的解释;

(四)建议理事会、监事会提请律师代表大会审议增补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召集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研究提交的议题,审核提交表决的事项;

(六)向理事会提议召开临时律师代表大会;

(七)其他应当由会长办公会决定或者提请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会监事会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

监事会任期与律师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监事若干名。监事长、副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不连选连任,副监事长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监事应当从在本省连续执业三年以上,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较高业务水平,坚持原则、公道正派,热心公益事业的律师代表中选举产生。

第四十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的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执行本章程及律师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监督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履行职责的情况,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律师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报告,监督会费的收缴使用情况,监督预算执行及重大事项的财务收支情况,有权聘请专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四)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五)监督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六)对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七)律师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时,由监事长指定的副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经监事长、副监事长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监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根据监督情况可以向监督对象提出建议,但是,不得代替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作出任何决定。

第四十四条 监督对象在接到监事会异议、建议时,应当及时向监事会书面回复处理情况。

第九章  秘书处

第四十五条 本会设秘书处,作为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本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由会长提名,常务理事会聘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聘任。秘书长、副秘书长聘期与常务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四十六条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

(三)制定、实施秘书处各项规章制度;

(四)拟定办事机构设置方案;

(五)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以及秘书处其他工作人员;

(六)组织协调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七)完成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协调与司法行政等机关的关系。

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监事会等会议。

第十章  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 本会设若干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其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是本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  专门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员若干名。

第四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是本会下设的业务工作机构。

专业委员会根据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和业务发展需要,负责组织开展业务研究、培训、交流和指导等工作。

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员若干名。

第十一章 律师协会组成人员勤勉义务

第五十条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秘书长应当勤勉尽责、廉洁奉公,忠实履行义务,维护本会利益,不得利用其在本会担任的职务或者享有的职权谋求个人及所在执业机构利益。

第五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秘书长应当听取会员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其监督。

第五十二条 理事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罢免其职务: 

(一)不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者监事会会议决议的; 

(二)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受到停止执业以上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应当罢免职务的情形。 

理事、监事受到通报批评以上行业处分的,可以罢免其职务。

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授权理事会对理事、监事会对监事职务的罢免。

第十二章  奖励、惩戒和纠纷调解

第五十三条 本会可以对会员进行奖励和惩戒。

第五十四条 对会员的奖励和惩戒规则,由本会理事会制定。

第五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可以给予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奖励:

(一)对完善立法和司法工作起到推动作用,在民主与法治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三)推进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成绩突出的;

(四)成功办理在全国或者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成绩显著的;

(五)为律师事业的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其他应予奖励的情形。

第五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本会视情节给予行业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二)违反本章程和律师行业规范的;

(三)严重违反社会公德,损害律师职业形象和声誉的;

(四)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

(五)其他应受处分的违纪行为。

本会设立专门部门处理对会员的投诉或者举报,必要时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个人会员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或者团体会员设立党的组织的,本会应当建议其所属的党组织依纪依规处理。

本会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认真听取拟受处分会员的申辩。作出中止会员权利、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决定前,拟受处分会员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拟受处分会员要求听证的,本会应当组织听证。

第五十七条 会员因违法违纪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停止执业处罚的,在停止执业期间,不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获得表彰、奖励等权利。

第五十八条 本会可以调解会员之间、会员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第十三章 资产管理、使用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社会捐赠;

(四)会员赞助;

(五)财政拨款;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条  本会的会费收缴,遵照安徽省律师协会规定的标准执行。

会费按年度由各市、县律师协会统一收取全国、省、市、县律师协会分级分配使用。

第六十一条 会费应当用于下列开支:

(一)维护律师执业权利;

(二)实施会员奖惩,查处投诉案件,调处会员之间的执业纠纷;

(三)组织业务培训,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

(四)开展律师宣传工作,组织律师国内和国际交流活动;

(五)发展会员福利事业,对特殊困难会员给予补助;

(六)开展律师行业文化建设工作;

(七)律师协会工作和业务研讨会议支出;

(八)执行机构、办事机构的各项支出;

(九)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及其他内设机构的活动;

(十)律师协会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性项目;

(十一)党的建设工作;

(十二)向安徽省律师协会交纳会费;

(十三)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的社会公益性项目及其他事关全行业发展的项目支出;

(十四)其他必要的支出。

第六十二条 本会每年的经费预算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预算执行情况在审计机构审计之后报理事会审议通过,接受会员的监督。

第六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律师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亳州市司法局和亳州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规定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由律师代表大会修改。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的规定与宪法、律师法或者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

(二)律师代表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修改律师协会章程,应当成立章程修改委员会。章程修改委员会由常务理事会负责组织。章程修改委员会负责提出章程修改稿,经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审查通过后提交律师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条 本章程经律师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亳州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报亳州市司法局和安徽省律师协会备案。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